关于言论自由,霍姆斯大法官说:
「我认为,对意见表达的迫害,自有其特定逻舞。如果你对自己的预设前提和个人能力深信不疑,并一心追求一个确定结果,自然会借助法律为所欲为,扫除一切反对意见。如果你允许反对意见发声,或许意味着你觉得这种观点根本不值一驳(比如某个人指鹿为马时),或许因为你根本不在乎这什事,又或许来自你对预设前提和个人能力的内心疑虑。
但是,当人们意识到,时间已消磨诸多斗志,他们才会更加相信,达至心中至善的最好方式,是不同思想的自由交流。也就是说,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,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。也仅有真理,才能保证我们梦想成真。
无论如何,这正是美国宪法的基本理论。这是一场实验,正如人生就是一场实验。即使并非每天如此,但是,我们每年都会将自己的命运托付给某些建立在不完美理论上的预言。当那场实验成为我们制度的一部分时,我们应当对某种做法时刻保持警惕,那就是对那些我们深恶痛绝,甚至认为罪该万死的言论的不当遏制,除非这种言论迫在眉睫地威胁到合法、紧迫的立法目的,惟有及时遏制,方可挽救国家命运。
基于『国会不得立法……侵犯言论自由……』之规定,只有出现可能引发急迫危险的紧急状况,才能对言论于以限制。当然,我在这里表达的,只是个人意见和委碗规劝。我很遗憾,自己不能用更具说服力的文宇,表达自己对本案被告被假以美国宪法之名治罪的不满。」
布兰代斯大法官说:
「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者深信,国家的终极目的,是协助人们自由、全面地发展;在政府内部,民主协商的力量,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。建国先贤们珍视自由,将之视为目标与手段的统一。他们深信,自由是幸福之本,而勇气则为自由之本。他们也相信,自由思考,畅所欲言,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。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,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。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,才能保障理性商讨,防止有害学说的蔓延传播。自由的最大威胁,是思维僵化、消极冷漠的民众。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冶义务,更是美国政府的立国之本。建国先贤们承认,有制度存在,自然有违法风险。但他们也清楚,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处违法来维持;禁锢思想、希望和想象会招致更多危险;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;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;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。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,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決方案。纠正坏主意的最好办法,就是提出一个好主意。正是因为相信公共讨论中蕴含的理性力量,建国先贤才放弃了钳制言论的立法——借助武力的讨论无疑是最坏的讨论形式。他们也认识到,即使是多数人的统治,也可能滋生暴政,所以才制订了宪法修正案,进一步保障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。
对社会危害的恐惧,不能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正当借口。当年,人们还因为害怕女巫,而烧死女人。言论的一大职能,就是将人们从非理性恐惧的桎梏中解脱出来。要想证明限制言论的正当性,必须存在合理的依据,证明一旦施行言论自由,将导致恶劣后果。同时,还必须合情合理地令人相信,这种危险迫在眉睫……
那些通过革命,为我们争得独立者并非懦夫。他们不畏惧政治变革。他们不会仅为维持秩序,就牺牲人民的自由。勇敢、自信的人们,将自由、理性的力量,注入民治政府的良性运转中,他们有足够的信心,相信多数言论不可能带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,除非危害在大家充分讨论之前,就已迫在眉睫。如果有足够时间,应当让人们借助讨论揭示谬误,通过教育祛除邪念,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,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。只有在特别紧急的情形下,才可对言论施以限制。若权力试图与自由和平共处,就必须遊循上述规则。在我看来,这也是宪法的要求。因此,如果无法证明确实存在紧急状态,美国人不会容忍任何剥夺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立法。」